10分钟学会一个法律常识
辛辉 主编
第一章 衣食住行——日常生活中的百姓权益
一、餐饮纠纷
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店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法律或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将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种惯常做法。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责任。
顾客就餐时放在车内的财物丢失,酒店应负责赔偿吗?
李女士到酒店就餐,已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餐厅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场内,属于餐厅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与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李女士将车交由饭店保管,在此期间就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而餐厅作为经营者,应当将保管李女士的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妥善保管该车及车内的财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酒店的管理疏忽,致使李女士的汽车玻璃窗被砸,并且导致李女士丢失财物,因此酒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在吃火锅时被烫伤可以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吗?
因服务员在添汤时失手将刘小姐的右手烫伤。刘小姐的烫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右手仍留下一道明显的疤痕,花去医疗费共计69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饭店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法索赔。据此,刘小姐在饭店就餐时,因饭店雇员的行为导致刘小姐被烫伤,饭店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的责任。
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单方面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王先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王先生有权拒交“开瓶费”。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王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按照《合同法》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应该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怎样应对“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饭店所有”?
只要是商家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消费者没必要为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买单。本案中,酒店服务员只是说本店开业酬宾啤酒免费,但没有告知消费者哪种啤酒免费,而消费者对这些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不必为此买单。
酒店以消费小票没盖章为由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二、购物纠纷
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怎样办理退货?
很多城市的大型商厦,返券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商家的做法几乎如出一辙:参加返券活动的商品如要退掉,均要将返券部分的现金扣除。有的商家甚至规定,如果是礼券所购商品则不予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券其实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应当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按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符合“三包”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企业不给全额退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既违犯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因此,任女士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向任女士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出售“高极黑木耳”的摊位承租者追偿。消费者一定要在购物时保留购物小票或凭证。
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被人殴打如何索赔?
超市应当赔偿苗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超市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殴打苗某的人追偿。
打折商品不开发票合法吗?
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对于商家来说,不管消费者是按正价销售进行购买,还是消费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出售方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用购物卡买东西,超市可以不给发票吗?
汤女士在某外资大型超市用购物卡购买一款家用电器后,超市拒不开发票,并且回收了汤女士的购物小票。汤女士称自己开发票是为了方便以后维修,但超市工作人员称,超市在出售购物卡时已经开具了发票,如果用购物卡购物再开发票,就等于卖一件产品开了两次发票,因此不能再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目前,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购物卡大多为单位集体购买作为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商家的惯常行为。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过程完结之后,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辞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于法无据的。
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人证,如其他受害者证言等。
2 要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发票,只要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生产者所生产即行,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
3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姚小姐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商店出售假货后消费者可否要求其双倍赔偿?
该家电连锁店作为一家知名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对相机的真伪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也应当对相机的来源相当清楚,但是商场在销售相机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将真实情况告诉张先生,导致张先生买了一个假的进口数码相机,该店的行为购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张先生的要求赔偿其损失。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如果王先生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则商家无条件为王先生换手机,而不能收取换壳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齐先生于2008年9月16日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个燃气热水器,想等新居装修完毕后安装。9月19日,热水器送到,齐先生想反正现在也不装,于是没有打开检查调试就签收了。10月5日,齐先生新居装修完毕装上热水器,可是使用时却发现不能打火。齐先生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声称购买已超过15天,不予退换。齐先生有权要求换货吗?
齐先生有权要求退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在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超市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因此,本案中马先生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得拒绝。
商店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店堂告示如果有上述内容,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赵某偷裙子显然不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服装店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将其送至派出所处理,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罚。服装店“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对赵某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赵某应负的责任,是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免责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绝。
三、住宿纠纷
旅馆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邓某在旅店内被殴打时,旅馆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邓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馆就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邓某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邓某的四人追偿。
旅客在宾馆住宿被杀害,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于某与宾馆之间形成的以住宿、服务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对于某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住宿旅客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某在宾馆被窃贼万某劫杀,宾馆虽非共同加害行为人,但其管理中存在过失也是导致于某遇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应视为有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宾馆没有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被害者于某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是导致被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事件也有一定的过失,可以酌情降低宾馆的赔偿数额。
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钱某是宾馆的经营者,周某是消费者,因此钱某与周某之间事实上是一种服务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周某在与宾馆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而受到人身伤害,宾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作为宾馆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他人打伤,宾馆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陈某在某旅店住宿,因对旅店的服务不满意,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店。旅馆服务员上前阻拦,并打报警电话。陈某认为旅店扣留他的行为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旅店这样做的性质是否为侵权行为?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中,陈某住店没有付房钱就要离开,旅馆服务员不让他走并打报警电话,这一行为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旅客无权要求赔偿。
四、出行纠纷
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
柳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出租车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案外人货车司机肇事所引起的,因此要求柳某向货车车主索要赔偿的说法,因交通事故本身与客运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柳某与肇事货车车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把它加入在本案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来处理。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柳某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货车车主进行追偿。
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怎么办?
出租车司机无权拒绝杨某的合理运输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出售车票搭售保险的行为合法吗?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的搭售保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乘客若遇强售保险的行为,可以拒绝车站搭售保险,也可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
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
他应该为交通事故给张某带来的损失对张某进行赔偿。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
史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他的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史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史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吗?
火车站的说法不成立,应当依法赔偿毛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当毛某拿到车票时,他与火车站之间就已经存在生效的客运合同,是否检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因此,火车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毛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毛某之所以在去往站台时被通道上的铁皮绊倒,是因为火车站施工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也就是说没有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运输场所,因此,应当为由此给毛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本案中,当余某突发疾病时,客车应当将其紧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从而延误了余某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余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自己把胳膊伸出车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当孙某将胳膊伸出车窗时,司机和售票员也多次对其进行劝阻,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并无过错,但孙某不听劝阻,乘司乘人员不注意又一次将胳膊伸出车窗,并造成自身受伤,这属于其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要求更换班机或者退票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当唐某购买了机票,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生效后,航空公司因单方面原因导致飞机晚点起飞,在此情况下,唐某可以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退票。
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运输人承担责任吗?
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伤亡是旅客的原因造成的,则承运公司可以免责。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是在乘坐被告公司的车辆时受到伤害,并且不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2009年4月20日,60岁的谢先生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劳动节西藏七日游。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向谢先生下发了健康调查表,但出发前未收回。因该团游客多为中老年人,旅行社在报纸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并在向游客下发的“出团通知”中承诺有随车医生负责列车上的健康咨询及紧急救助。到拉萨当晚八时许,谢先生感觉呼吸困难,但没有找到旅行社的医护人员,被同行的游伴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事后谢先生家属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余万元,旅行社称谢先生猝死是由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拒绝赔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且又属组织中老年人员到海拔较高地区旅游,其在出行前至少应当了解参加人员是否有不适宜去高海拔地区的病症。旅行社在出行前虽发放了调查表,但没有收回,从而导致其对参团人员中是否有不适宜到高海拔地区旅游的病症没有了解,导致在旅游中参团人员出现疾病时旅行社没有做出及时而合理的处置。旅行社在报纸的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其应当按照该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谢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旅行社所承诺的医护人员并未出现,导致谢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得到正确的判断及合理的处置,从而延误了治疗的时间,发生猝死的结果,对此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谢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同时向谢先生家属返还谢先生已经交纳的旅游费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周某等人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周某等人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交通费用等,并可以向旅行社索要部分违约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不能以个别景点遗漏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景区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而顾某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且小径旁设置了警示标志,顾某还是一意孤行选择了这条路线而导致受伤,可以视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景区在周某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和违法性,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某则存在着重大的过失,其责任应当自负。
五、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抢救伤员。如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应立即拨打120免费急救电话。平时也可以学习积累基本的急救常识,例如正确的包扎方法、人工呼吸等。
2 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伤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 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
4 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5 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警勘查现场完毕之后,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另一种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就本案而言,甲乙双方对该事故的成因和事实有分歧,并且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双方既不处理又不报警,在原地争吵导致交通阻塞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骑自行车把人撞死,构成交通事故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明确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因此,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事故。
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停车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周某违章停车占用了非机动道,给骑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但是,并不是说违章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吴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违章停车的周某与骑摩托车的吴某都是责任主体,二人都应负有向伤者白某赔偿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他的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据此,本案中刘某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司机刘某没有过错或违章行为,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尽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牛某因酒后驾车,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骑车人高某死亡,因此不能减轻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大雾是交通事故的必然免责理由吗?
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在本案中,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丁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另外,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丁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另外,人力三轮车进入机动车道属于违章行为,其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丁某的部分责任。
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陆某既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伍某赔偿。本案中,伍某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王某明知伍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伍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与伍某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并最终造成了行人陆某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程某不能直接请求公安机关强制谢某履行赔偿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程某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谢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无人员伤亡,即可以“私了”自行解决。也就是说,“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解决方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因此具有便捷的优点,但是在“私了”中,没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收取及保留证据,以防对方反悔。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医院应当赔偿其因延误宋某的治疗而给宋某带来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可以因为事故原因不明而拒绝处理死者尸体吗?
黄某之妻拒绝处理尸体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死者尸体是否处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的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本案中,黄某的妻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尸体,应承担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
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肇事后,无论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还是弃车逃离现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要接受《刑法》的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赔偿医疗费怎么办?
冯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姜某负全责,但姜某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支付医药费。冯某应该如何索要医药费?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本案中的受害人冯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据此,如果姜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如果未参加保险、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赔偿。在本案中,汽车所有者罗某及被撞的钱某都是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赔偿。该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二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第二章 生老病死——法律伴随你生命的始终
一、出生
孩子的法定出生日期怎样确定?有何意义?
宝宝的法定出生日期应以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由此可知,认定出生日期的标准首先为户籍证明。
怎样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
一般婴儿出生落户由婴儿父亲或母亲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生育服务证》或《出生证明》原件办理新生儿落户登记,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凡无《生育服务证》或《出生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孩子一定要随父姓吗?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因为孩子跟父姓还是跟母姓而导致夫妻反目的事情发生,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需要提醒父母的是,名字毕竟只是一个符号,关键是培养孩子成材,如果仅仅为孩子跟谁的姓而闹得夫妻不和、家庭不睦,则有些得不偿失。
宝宝要入幼儿园,一定要有免疫接种证吗?
由于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都是儿童集中的场所,儿童对疾病的抵抗力较差,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健康,必须有群体免疫力。因此,国家规定儿童要凭有效的免疫接种证才能入托、入园和入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新生儿具有民事权利吗?
贝贝能够接受爷爷的赠与。因为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涉及的是公民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是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生命终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百日的新生儿贝贝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因年龄大小而发生改变。而在本案中,尽管贝贝是不懂事的新生儿,但他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二、退休与养老
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至今仍具有效力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什么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行成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因此,任某的情况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吗?
根据国务院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张某虽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张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缴费的基本情况也会被记录在案,只是原公司不再为其缴费。张某的基本养老关系暂时中断,待其重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相加累计。也就是说,张某被解聘,已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要回。
职工可以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更不能以员工不愿意参保为由不参保。
因公司原因未上养老保险,过后可以补缴吗?
按照相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给职工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由所在单位办理具体事宜。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被补缴人原始工资收入凭证,按规定补缴。
此外,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有关部门还要对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罚,并按规定加罚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关系中断,则社会保险也应中断,所以职工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让单位补缴保险费。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日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户口与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单位就可以不给上养老保险吗?
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员工的养老保险应该在其劳动关系所在地办理,也就是说,周某在哪里工作,就可以在哪里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缴纳相关的费用。如果周某在老家有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则他可以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到工作所在地。如果他不想转移养老保险账户,则可以自己继续在老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单位应给周某报销应当由单位支付的部分。
农民工如何上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此,只要是公司员工,就必须给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给上必然违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别是如何解决他们缴费难和转移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予以规范,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这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旦通过实施,农民工上基本养老保险将更加有法可依。
商业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冲突吗?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已经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的职工,也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定居国外的退休者还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宋先生不必担心自己出国定居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应如何管理?
无论因为单位或个人原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都视为欠缴。在欠缴的时间段内,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已缴费用都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三、医疗、生育保险
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本案中,小马工作所在地在北京,属于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他的公司不给他上医疗保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吗?
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各地医疗消费水平不一样,医疗费支出也不同,因此缴费率也就不同。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2%左右。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大约为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任某所在单位要求任某个人承担全部医疗保险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单位应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只是代扣代缴。
参加医疗保险,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本地区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哪些药品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药店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了有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中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以及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本案中,郭某所购买的药酒属于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属于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因此,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刷卡的方式支付,而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医疗费谁来支付?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上基本医疗保险致使职工患病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据此,本案中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李某无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李某可以计算一下假设其上了医疗保险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并就该笔费用向公司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因此,该公司应以小赵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小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因此不应由职工个人缴纳。本案中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所以只要唐女士能够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因误诊导致他人伤残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属于因误诊导致医疗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般情况下,误诊导致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三是患者受到损害后果:四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没有给严女士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就确诊她为卵巢囊肿并使严女士健康卵巢被切除,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其行为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严女士可以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如何区分?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确属医疗差错而非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后果,所以还未到医疗事故的程度。即便如此,由于医生的诊疗过程中的失误,周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加、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接到急救电话未及时出诊,医院承担责任吗?
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当医院值班人员接到马某妻子的电话,称“马上到”,并随后派出了急救人员前往,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当履行及时抢救马某生命的义务。但随后由于救护车出现故障,并最终导致马某死亡的事实。虽然救护车的故障不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但医院对其死亡这一结果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出现事故医生就不负责吗?
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主要起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1)患者签字后,表明从程序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2)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患者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当医生向患者讲明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及风险时,患者签字允许医生为其开刀治疗,表明其知道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没有诸如“出现任何意外医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不合理免责条款,且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就可不承担责任。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是医疗事故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的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医生已向牛某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牛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患者残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由患者自负。
病历应由谁保管?
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保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在患者在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因此,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刘某如需使用病历,应当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而对于记录病人每一次急诊、门诊的就诊情况的病历手册,及化验单等则由患者自行保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规定?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医院应当对本身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拔掉的牙的确是坏牙而确有必要拔掉。由于被拔的牙齿没有保留,且拔牙前拍的X光片也不是对这颗牙拍的,因此无法对这颗牙是否病变进行判断,医疗鉴定机构也无从鉴定这颗牙确实需要拔掉,因此,应认定医院的行为具有过错,应依法赔偿谷某的损失。此外,既使被误拔的牙真的发生病变需要拔除,医生也须先征得患谷某的同意才能拔牙。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怎么办?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则,对死因不明的医疗事件必须通过尸检来分清责任。尸检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证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者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尸检的要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尸体的处置权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因此,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尸检,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在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想免责,除非能够证明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没没有因果关系且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
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本案中,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张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